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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从业人员卫生健康和培训管理规定
时间   2017年10月20日 10:55
作者    责任编辑   肖鑫磊

一、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1.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从业人员应经常保持工作服的整洁,不得在作业场所更衣,穿工作服时袖口领口要扣严,勿使内衣外露,男性留短发,女性的长发要扎起来,作业时头发要罩在帽子里。

8.加工人员进入车间应经过消毒通道,必须洗手、消毒;加工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洗手消毒。

9.从业人员要避免抠鼻子、挠发、面向食品打喷嚏、用脚踩箱子等不良卫生习惯,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

10.工作间严禁吸烟、吃食品、大声喧哗和聊天;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上厕所或外出。

11.按规定使用一次性卫生手套、口罩。

12.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优秀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按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3.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5.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