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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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太阳成集团tyc7111cc
2023年5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师生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师生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太阳成集团tyc7111cc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学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师生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公共卫生事件以预防为主,积极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学院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坚持尊重科学、依靠科学。
第二章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指挥体系
1.根据《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安全管理规定》,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主要领导责任人。
2.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分委员会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工作。
3.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分委员会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设置以下专业工作组:
a)通信联络组,由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
b)医疗救治组,由后勤保障部相关人员、卫生所医护人员组成,卫生所所长负责协调;
c)环境控制组,由后勤保障部、后勤集团相关人员组成,由后勤保障部主任负责协调;
d)心理健康干预组,由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人员组成,由学生工作部主任负责协调;
e)宣传工作组,由党委宣传部相关人员组成,宣传部主任负责协调;
f)后勤保障组,由后勤保障部、车队相关人员组成,由后勤保障部主任负责协调;
g)安全保卫组,由安全保卫部相关人员组成,由安全保卫部主任负责协调。
第六条 岗位职责
1.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向上级部门提出报送信息、请求指示和援助等事项,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对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以及失职渎职行为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研究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指导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分委员会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2.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分委员会职责:负责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响应时期,协调督促上级部门及各专业工作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安全管理委员会、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及时与当地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规律,学习各地、各校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3.各专业工作组职责:
a)通信联络组,负责与上级部门、属地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保持联系,上报事件处置情况,获取指导意见;
b)医疗救治组,负责及时接诊、救治和转诊病人;
c)环境控制组,负责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处理,对公共区域和学生宿舍进行预防性消杀,提出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方案,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开展灭鼠、灭蝇、灭虱、灭蟑等工作;
d)心理健康干预组,负责做好学生疏导和思想工作,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
e)宣传工作组,负责对外发布经批准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对事件的宣传引导,掌握舆论主动权,做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健康知识的强化教育;
f)后勤保障组,负责后勤保障、物资供应和转运车辆的调度;
g)安全保卫组,负责现场秩序维持,配合属地疾控机构人员对医学观察区布控及安全管理,应急响应时期校园进出人员的登记和管控。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
第七条 预警
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分委员会应在疾控部门或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定期分析流行性疾病发生规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部署疫苗接种计划。
第八条 预防
1.高度重视卫生工作,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后勤保障部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增加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3.强化卫生规范化管理。
食堂、餐饮服务场所等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培训证上岗并注意个人卫生;对患有“五病”(指的是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 100%的调离。
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食材应当定点采购并按规定验收及索证;食材贮存和食品制作间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食品加工过程和储藏必须生熟分开;餐饮具必须采用高温或药物严格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加强生活饮用水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食堂卫生、教室卫生、宿舍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病意识和抗病能力。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把健康教育课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饮食,不断增强体质。
第九条 监测
1.落实缺勤登记制度
指定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后勤保障部进行汇总登记并由卫生所进行甄别,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确保做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做好卫生所门诊日志登记和传染病报告登记工作
卫生所要严格执行日常门诊日志登记和传染病报告登记,及时对疑似传染病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3.重视信息的收集
后勤保障部、卫生所应与属地疾控机构保持密切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第十条 报告
卫生所、各分院学生办公室、师生个人应在发现公共卫生事件苗头时,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向属地疾控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分级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分级。当学院所在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院要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疾控部门的指示要求,做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传染病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学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
(2)学院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3)学院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进行控制。
(4)传染病流行时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5)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院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院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4)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5)学院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3.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2)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3)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动。学院不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会议时间;学院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暂缓进行。
(4)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地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5)学院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4.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1)要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出现一例传染病疑似病例,可对该班级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出现一例上述的临床诊断或两例及以上疑似病例,学院在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该班级和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出现两例及以上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及校内续发病例,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并向上级报告。
(2)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采用电话咨询与指导、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集。如学院停课放假,学校领导和教师(非密切接触者)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3)尊重和满足师生的知情权,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第十三条 食物中毒
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学院应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学院行政总值班室、当地卫生、教育和公安等部门。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迅速报告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相关业务部门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生活饮用水污染
1.二次供水发现水质污染,应立即切断水源,停止供水。
2.迅速报告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用干净容器采集水样,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检查依据。
4.积极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清原因,如实汇报事故发生的过程。
5.配合并检查发生污染的根源及供水设施,污染原因未查清前,不准供水。
6.查清原因后,积极排除并修复发生污染的设施,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7.在恢复供水前,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质检查,合格后方可供水。
8.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教训,杜绝水质污染的事故发生。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必须要保持通信工具24 小时畅通。
第十七条 应急队伍保障
卫生所应按要求配齐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知识,具有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八条 物资装备保障
后勤保障部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物资储备库,科学制定储备计划,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所有储备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第十九条 其他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由党政办公室所属车队负责提供车辆保障。
治安维护由学院安全保卫部负责。
第六章 应急响应结束及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在满足上述终止条件后,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经咨询相关专家意见或经请示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做出终止应急的决策,并向全院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后期处置
1.评估与分析
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2.恢复重建
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至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3.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院将按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录
第二十二条 术语和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等传染病。
第二十三条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