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
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区办事机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实行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金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产假、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1)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城镇职工;
(2)生育前,男、女职工所在单位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
持证生育是生育女职工持盖有“开发区生育保险”字样的生育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一种行为。开发区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
了生育定点医院管理,女职工在怀孕3-8个月期间,要选定生育的定点医院,由单位专管员携职工生育证、养老手册、劳动手册(
或劳动合同书),到医保中心29号窗口办理生育登记,否则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生育医疗费。
单位专管员在女方分娩6个月内到医保中心27号窗口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手续,逾期不输,视为自动放弃。
(1)每月18日—次月5日在医保27号窗口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2)每月13日—17日,携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到医保26号领取支票。
(1)男职工护理津贴: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养老手册及生育上一年度经审核一页的复印件。
(2)女工小月份流产:生育证(未办理生育证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准生证明)、养老手册及上一年度经审核一页的复印件、诊
断书、门诊手册、有关费用收据和处方,或住院收据及费用明细。
(3)女职工生育: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非晚育无此证)、养老手册及生育上一年度经审核一页的复印件;
产前检查收据(检查费、化验费),生育住院收据,住院药品、治疗检查费用明细(流水帐)、诊断书。
疾病与生育费用分开,母亲与婴儿费用分开,即与生育无关之处置费和药费不予支付。
首先在生育前须持生育证到开发区医保中心29号窗口登记,其次选定的异地医院必须是当地的生育定点医院,并事先声明已参加
开发区生育保险,按开发区生育保险规定报销。
无论女方是否参保,只要女方生育时年龄为23周岁零9个月以上(晚育)、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男方所在单位在开发区参保即可。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可照常办理生育保险登记,但需将企业欠缴的生育保险基金补齐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月平均工资=上一年X个月单位缴费金额÷0.19÷X个月。
上一年度缴费小于3个月的,按开发区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为该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够一年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纳金额÷19%÷12个月,机会事业单位根据“工资认定表”所认定的工资额填写。
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故不属于生育保险范围。
属计划内第一胎怀孕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清宫不彻底皆因第一次失误,原则上第二次清宫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承担。
首先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次由于生育属于生理现象故也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后者仅针对病理现象。
再生育前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后,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仅支付生育津贴,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无论是否为晚育,女方正常产假90天,因无独生子女光荣证,故男方不享受护理假。
《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针对城镇职工而言,普通城镇职工正常情况下不允许生育第二胎,因此,企业中
农村户口职工符合生育二胎的,只有第一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正常产假90天。
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150天,助产、剖宫产的165天;
双胞胎顺产、侧切105天,双胞胎助产、剖宫产12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另增15天。
早期流产为14天,中期引产为30天。
引产(须有医院证明为何引产)算作正常分娩一次,产假为90天,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连续休够产假(含假期),不顺延。即产前多休一个月,产后少休一个月,总天数不变。
生育前也须登记,报销时需要调转表或批文复印件,并能证明生育保险为连续缴纳满一年,否则,不予报销生育费用。
一、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人均支付标准为800元。
二、生育医疗费用人均支付标准为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包括吸引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旋转),剖腹
产4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
三、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标准,将门诊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医疗费一次性支付给生育职工本人。
四、生育职工产后发生羊水栓塞、大出血、重度感染的,生育费用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其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余额个人负担。
(1)、姓名、年龄;
(2)、身份证号码;
(3)、末次月经时间;
(4)、是否在职、户籍;
(5)、单位养老保险编号;
(6)、选择手术医院名称。
(7)、拟行何种手术(上环、取环、人工流产、绝育);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3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155元/人)
(2)、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155元/人)
(3)、施行输卵管结扎术,休假21天;(1050元/人)
(4)、施行输精管结扎术,休假10天;(840元/人)
(5)、施行人工流产术,休假14天(240元/人);中期引产,休假30天(1270元/人);
(6)、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负责。生育保险只负担限额内的医疗费用。
不同于生育,只要实施“四术”当月缴纳生育保险即可。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二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市妇产医院;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大连市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大连
开发区医院;辽宁海洋渔业公司医院;金州区第一、二、三人民医院;金州区妇幼保健院;瓦房店市第五人民医院;普兰店市第
一人民医院;庄河市妇幼保健院。
在以上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增加了大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大连市计生服务站、大连市中山区计生服务站、大连市西
岗区计生服务站、大连市沙河口区计生服务站、大连市甘井子区计生服务站。
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享受下列一种哺乳待遇:
(1)每天一小时至婴儿一周岁,共25天,一小时/次(含往返路程),扣除相应劳动定额。
(2)回家哺乳,可在劳动时间内哺乳2次,一小时/次(含往返路程),扣除相应劳动定额。
(3)因婴儿身体较弱或上下班路程较远且无通勤条件,可申请哺乳假到婴儿一周岁,按病假管理,工龄连续计算。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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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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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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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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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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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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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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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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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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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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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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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第三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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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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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妇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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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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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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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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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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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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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第五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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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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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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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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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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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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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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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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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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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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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洋渔业公司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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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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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四术”定点医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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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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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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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第三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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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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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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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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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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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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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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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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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第五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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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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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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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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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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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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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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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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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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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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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妇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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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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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计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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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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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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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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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计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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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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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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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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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计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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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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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洋渔业公司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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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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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计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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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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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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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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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计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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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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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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