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

太阳成集团tyc7111cc 新闻公告 通知公告 正文
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关于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时间   2011年03月02日 00:00
作者    责任编辑   

全体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请于2011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按要求自行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申报收入中,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可通过财务处主页上工资查询获知,其它各项所得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申报表中,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如下: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应发工资总额-免税项目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免税项目合计,是指纳税人免税收入部分的合计金额。 免税项目合计= 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其它免税所得

中国籍人员费用扣除标准¥2000.00;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00。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按税法规定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应发工资-免税项目合计-不征税所得-费用扣除标准)×30%

2.只有当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以及通过非营利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等的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实际捐赠额。

咨询电话:财务处基金科(研教楼110室),电话:8470888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报送截至日期:2011年3月31日

报送地点:高新园区地税局凌水地税所(大有恬园406路车站斜对面“地方税务”)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