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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时间   2014年03月17日 00:00
作者    责任编辑   

全院教职工:

现将《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关于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全文转发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 义务人,请于2014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按要求自行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如有需要代为报送纳税申报表,请尽早将填报完毕的申报表送至财务处基金科(研教楼110 王成伟)处。

填报数据查询方法见附件2,附件1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位教工也可用如下计算公式进行校验: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中国籍雇员为3500元/月;外籍雇员4800元/月),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后的余额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应发工资总额-免税项目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免税项目合计,是指纳税人免税收入部分的合计金额。 免税项目合计= 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其它免税所得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按税法规定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应发工资-免税项目合计-不征税所得-费用扣除标准)×30%

2. 只有当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以及通过非营利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等的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实际捐赠额。

咨询电话:财务处基金科(研教楼110),8470888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报送截至日期: 2014年3月31日

报送地点:高新园区地税局凌水地税所(大有恬园406路车站斜对面“地方税务”)

  

   关于个人申报所得税方面的问题请咨询财务部,联系电话:62782515。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附件【申报表.doc】已下载